在商品里恶搞别人,是否侵犯著作权?

Anitama新声

Voice|谢枫华2018年10月10日 21时00分

去年年底,时装品牌 Candy Stripper 推出了一款垃圾四格漫画《POP TEAM EPIC》合作款商品:“左手持精神感应枪的 POP 子”卫衣。

这款商品中的“精神感应枪”,是寺泽武一创作的名作漫画《宇宙海贼哥普拉》中主人公哥普拉的专用武器。

10 月 3 日,寺泽武一看到这一商品的宣传,在推特上抱怨:“如果要用精神感应枪,希望对我打一声招呼。”他还叱骂《POP TEAM EPIC》作者大川ぶくぶ“无耻之徒。不要再擅自使用哥普拉的精神感应枪了!去向我的经纪人申请许可!”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7229300892557312

在受到批评之后,大川ぶくぶ通过推特向寺泽武一和《哥普拉》粉丝致歉,表示会通过版权管理窗口尽快采取对策。

https://twitter.com/bkub_comic/status/1047402429505925120

寺泽也立刻转变了态度,邀请大川和他一起喝酒,大家和睦相处。他认为,作家并没有错,是他的粉丝。有错的是过于追求商品化的利益、忘记了作家的存在的版权管理者。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8106078209114112

实际上,自四十年前《宇宙海贼哥普拉》诞生以来,已经有不少作品出现了类似精神感应枪这种将一只义手改造成枪械的武器,如在国内知名度可能更高的《洛克人》系列就是一例。但寺泽从未对这些作品动过肝火。搞笑艺人团体“バッファロー吾郎”还曾经表演过“哥普拉漫才”,对此,寺泽也认为“没有恶意,所以就没去管”。

由此可见,寺泽之所以唯独指名批评《POP TEAM EPIC》,是在于这部作品在周边商品里明目张胆地使用了“精神感应枪”这个名字,因此和一般的“借鉴”“恶搞”不同,性质恶劣。而当大川表示了歉意,他也就不再放在心上了。

但是话说回来,假设寺泽真的要追究到最后,《POP TEAM EPIC》这件卫衣周边真的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吗?

专精艺术、文化、版权法领域的律师福井健策专门撰写了一篇文章,讨论这一事件。

福井律师首先承认,《POP TEAM EPIC》擅自推出戏仿《哥普拉》的周边商品,是对寺泽和作品的不尊重,违背了创作伦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一些网络媒体称此事是“侵权”,那就是法律问题了。如果真构成侵权,那这件商品压根不能发售,或者必须停止发售,并赔偿寺泽损失,理论上还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性质严重得多,所以标准也更加严格。

福井援引了日本最高法院在 2001 年就“江差追分事件”做出的判决:

对于①想法、事实、事件等并非表现自身的部分,抑或是②没有表现上的创作性的部分,如果只是和已有的作品有一致性,那么不构成改编。

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的、有特征的表现,而不是这一表现所基于的想法、客观的社会事实、还有已经并不新鲜的表现。如果让某个人长期独占这些要素的话,社会就会变得不自由,妨害以相互参照、传承为生命的文化的发展。

福井律师指出,借用到哪一个等级、算是只借用了想法,到哪一个等级、算是借用了有特征的表现,二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会根据社会和时代不同而变化。过于偏向独占信息,那么会导致二次创作和商业停滞发展。而反过来过于偏向自由,又会变成抄袭天堂,原创者无处容身。可以说,著作权这一制度存在的理由,就是划清“独占和公开之间最合适的平衡线”。

而具体到这一事件里,《POP TEAM EPIC》周边商品借用的是“精神感应枪”这个名字,还有被简单化的像是精神感应枪的形状,还有可以说简单化到了极致的像是哥普拉的造型。不论是名字,还是单纯的形状和“一只手是枪”这个想法,在原则上都不受著作权保护。

那么,这件卫衣就不是侵权了吗?这也很难让人接受。不管是谁,一说“精神感应枪”,都会联想到哥普拉。事实是《POP TEAM EPIC》也是有意让人联想到哥普拉,才这么画的。福井律师用了一个词描述这种做法,叫“記号的借用”。我没有搜到别人使用这个说法的先例,也不知道该怎么翻译,所以下文保留原文汉字。而且这不是“在漫画里稍微露了下脸”这种程度,而是擅自推出了商品。

如果这合法的话,那么只要从著名作品里借用的只是单纯的形状和名字,那不管怎么捞钱都没问题了吗?

福井律师话锋又一转,表示,“记号的借用”当然也不见得一定就违法。

他举了一个例子:

不管是谁,一眼就能看出来,这就是米老鼠。可以说是“记号的借用”的极致了。而在版权法上,擅自商品化和擅自通过网络公开都是侵犯著作权。那么,是不是只要画这么三个圈,就侵犯了迪斯尼的著作权?显然不可能。福井律师重申,“侵犯著作权”这五个字杀伤力重大,所以使用的门槛当然也很高。

不是所有的“记号的借用”都违法。与此同时,这一类借用当中,涉及到商品化的案例影响力又比较大。虽然福井律师认为这一次案例勉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如果把 POP 子画成哥普拉那样的金发翘毛,又会怎么样呢?

过去,东京地方法庭可是曾经判决过把《海螺小姐》和《天才傻鹏》二合一的商品“海螺鹏”侵犯著作权。

另外,这种混搭式的、“记号的借用”商品里,很多看起来都“只是从原作中借用了有魅力的部分”,可能很多人觉得这类商品并不具备典型戏仿那种“新的视角”“附加的创作性”。这一方面是否会影响到结论?福井律师认为,这次的争论虽然难下结论,却也非常富有启发性。

最后,福井律师还提了一句。这一类事件,若是在过去,当事人大概会直接取得联系解决。而像本次一样在推特上用“抗议”“举报”的形式引发问题的案例,正在迅速增长。他虽然承认这种方法很有效果,但有时也会变成当事人和社会无法掌控的“双刃剑”。他希望大家在遭遇这种事件时,能够理解这一点,采取妥善的措施。

https://www.kottolaw.com/column/181005.html

实际上,寺泽自己也很快就对那些大肆渲染“寺泽对《POP TEAM EPIC》大发雷霆”云云的网络自媒体不堪其扰,在推特上抱怨:“我真正视作问题的,是对这种事乐在其中的缺乏常识的傻瓜、躲在匿名屏障后面扔石头的蠢货。不管过多少年,这一构图都没有改变”。

https://twitter.com/buichi_terasawa/status/1048083949069594624

封面: 《银魂》

© 谢枫华 / Anitama

文章标签POP TEAM EPIC
相关阅读
评论
#12人造人133号发表于 2018-10-12[引用]

那麼現在還能買到這件衣服嗎

#11人造人185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只是说无礼之徒吧,,,虽然态度依旧很恶劣

#10人造人25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可以转换思路,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探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搭便车,利用他人商誉等。仅从著作权法角度观察,可能陷入无解。参考案例:《此间的少年》

我点开anitama app的时候,一眼就看出这个手上端着烤肉、尾巴缺了一段的动物角色是妹抖龙 作为对比,我需要仔细想想才能认出这个角色原型可能是条恐龙 ——那么,anitama侵犯著作权了吗?

#1人造人77号[引用]

1

#9人造人61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不是哥斯拉吗?我一直以为是捏他哥斯拉

我点开anitama app的时候,一眼就看见了一个带着黑框眼镜,坐在沙发上阅读红色书本的老者,那么。。。。

#2人造人166号[引用]

1

#8人造人142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加急安排上了

#7人造人140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垃圾动画的第一次吃瘪

#6人造人55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我是真没第一眼想到米老鼠

#5人造人143号发表于 2018-10-11[引用]

米老鼠那个或许也能变成侵权

重复引用已隐藏 [点击展开]
#4人造人92号发表于 2018-10-10[引用]

这个就难说了

#3人造人74号发表于 2018-10-10[引用]

古美门律师出来干活啦

#2人造人166号发表于 2018-10-10[引用]

我点开anitama app的时候,一眼就看见了一个带着黑框眼镜,坐在沙发上阅读红色书本的老者,那么。。。。

#1人造人77号发表于 2018-10-10[引用]

我点开anitama app的时候,一眼就看出这个手上端着烤肉、尾巴缺了一段的动物角色是妹抖龙 作为对比,我需要仔细想想才能认出这个角色原型可能是条恐龙 ——那么,anitama侵犯著作权了吗?